最高法判例:如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及诉权的主观居心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3-05-17 08:55
本文摘要:☑ 裁判要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居心,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如果无法得出当事人恒久恶意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则不能认定当事人组成对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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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居心,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如果无法得出当事人恒久恶意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则不能认定当事人组成对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再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文博,男委托诉讼署理人:陈薇(系金文博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委托诉讼署理人:冯岩,辽宁昭明状师事务所状师。

再审申请人金文博因诉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岗区政府)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一案,不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7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513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金文博于2016年11月25日向西岗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然申请,申请公然“2013年8月9日,西岗区人民政府向市领土局上报《大连市南部滨海大道东端桥隧建设工程衡宇征收赔偿方案研究意见的陈诉》依法申请市领土局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的批复”。

西岗区政府于2017年1月4日作出《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书》。金文博不平,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西岗区政府于2016年3月2日对金文博作出西政补[2016]2号衡宇征收赔偿决议,金文博不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辽02行初95号行政讯断书,驳回金文博的诉讼请求,金文博不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一条划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事情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运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从该条划定可以看出,保障社会民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而“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划定讲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必须在现行执法框架内行使,应当根据执法划定的条件、法式和方式举行,必须切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掩护公民正当权益,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执法救援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原告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划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掩护。已经进入司法法式处置惩罚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讯断,人民法院既要充实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应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足以使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须要性,从而制止发生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妥行使诉权的情形。

本案中,金文博所提出的众多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具有以下2个显着特征:1.申请次数众多。2.所有申请中要求公然的内容都是围绕西岗区政府于2016年3月2日对其作出的西政补[2016]2号衡宇征收赔偿决议的证据、依据及作出的历程。

而金文博已针对该赔偿决议提起诉讼,金文博此次申请的大部门政府信息西岗区政府已在该赔偿决议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供,该案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上述2个特征讲明,金文博对已在审理历程中的行政争议,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然的方式,要求获取西岗区政府支持赔偿决议的证据、事实依据等信息,实际上是对已在二审法式中的赔偿决议提出质疑,已显着偏离政府信息公然的制度功效,不切合《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立法宗旨。金文博提起的包罗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具有依法应予掩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组成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及诉权的滥用。

因此,金文博的起诉不切合诉讼法例定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金文博的起诉。

金文博不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事情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运动的服务作用,是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立法宗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然政府信息,应当切合该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然的制度功效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发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本案中,金文博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围绕西岗区政府于2016年3月2日对其作出的西政补[2016]2号衡宇征收赔偿决议的证据、依据及作出的历程。

金文博已针对该赔偿决议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金文博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然形式要求获取西岗区政府在征收赔偿决议中的证据、依据和作出历程等信息,实质上还是对征收赔偿决议的正当性存在质疑,鉴于其已针对征收赔偿决议提起行政诉讼,其本次诉讼已显着偏离政府信息公然的制度功效,不切合《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立法宗旨。在西岗区政府作出被诉见告书后,金文博提起包罗本案在内的多起政府信息公然行政诉讼案件,以期到达扩大影响、反映诉求的目的,这些诉讼并不具有依法应予掩护的诉讼利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金文博起诉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金文博申请再审称:其与申请公然的政府信息存在“三需要”关系。西岗区政府在衡宇征收历程中,始终未公然涉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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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申请信息公然的目的是为了搞清事实真相,监视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小我私家权益不受侵害。纵然作为证据使用,亦切合执法划定。西岗区政府作出《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书》拒绝公然的行为违法,法式违法,理由亦不真实不正当。一、二审法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打消一、二审裁定及被诉见告书,指令一、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判令西岗区政府公然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西岗区政府答辩称:1.一、二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正确。

民众获取政府信息公然权和诉权的权利不能滥用,必须符《政府信息公然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自2013年以来,金文博因与西岗区政府发生拆迁争议,多次提出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仅2016年11月25日当天便提出20个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据不完全统计,金文博提起的案由相同或类似案件20余起)。本案中,金文博申请公然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无关,其选择提出申请的时间为金文博与西岗区政府案件二审期间,目的显然是希望能够接纳种种方式实现拆迁赔偿利益最大化。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式正当,金文博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及执法依据。

二审不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定,切合执法划定。3.西岗区政府作出的《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书》内容正当,法式正当。本案中,金文博申请公然的信息,系由领土局制作和生存,西岗区政府作出的《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书》,见告内容切合执法划定。

西岗区政府于2016年11月25日收到金文博提出的20个政府信息公然申请。经政府信息公然事情机构卖力人同意,在15个事情日内对编号87599、87613两份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予以回复,对其余18个申请一并向金文博电子邮件送达了《西岗区政府信息公然延期回复见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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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西岗区政府向金文博送达了《大连市西岗区政府信息公然见告书》,对18个申请作出回复。西岗区政府在回复的期限以及延期审批法式上均依法合规。

综上,金文博的再审申请无执法及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事情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金文博为相识其衡宇被征收的相关情况,向西岗区政府申请信息公然,故其提出本案信息公然具有掩护其自身正当权益的目的。故被诉见告书与其具有利害关系。

其针对被诉见告书提起本案诉讼,切合上述划定。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滥用政府信息公然申请权、是否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居心,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综合分析。凭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无法得出金文博恒久恶意重复提起大量诉讼的结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金文博起诉所基于的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实。

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确有不妥。综上,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划定,裁定如下:一、打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708号行政裁定;二、打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初120号行政裁定;三、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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